question-icon 再次劳动鉴定是按照原来的伤情吗?

我之前做过劳动鉴定,现在需要再次进行劳动鉴定。我不太清楚再次鉴定的时候,是按照原来的伤情来评定,还是会考虑我现在实际的身体状况。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再次劳动鉴定在伤情认定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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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再次劳动鉴定并不一定是按照原来的伤情进行评定的。劳动鉴定主要是对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在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时通过医学检查对伤残失能程度做出判定结论。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这就说明,如果距离上次劳动鉴定已经过了一年,并且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可以申请复查鉴定的,而复查鉴定会根据当前实际的伤情状况来进行。 另外,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进行鉴定时,会组织专家组,根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专家组会依据国家标准和劳动者目前的身体状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评定。所以,如果在这期间伤情有所好转或者恶化,都会在再次鉴定中体现出来,而不是单纯依据原来的伤情。简单来说,再次劳动鉴定是综合考虑当下实际情况来做出准确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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