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伤情加重是否能够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之前因为工伤做了劳动能力鉴定,可最近感觉受伤的地方情况变得更严重了,身体大不如前,对日常生活和工作都产生了较大影响。想知道在这种伤情加重的情况下,能不能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啊?主要就是想弄清楚有没有这个重新鉴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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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伤情加重是可以重新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但有一定条件限制。 首先来了解一下劳动能力鉴定,它主要是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涵盖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也就是说,如果伤情加重属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那么在满足时间条件下是可以申请的。 一旦申请并鉴定后,如果确实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加重的情况,会根据新的鉴定结果,作出新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并且会调整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要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再根据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还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要是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还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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