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再次申请工伤鉴定材料吗?
之前做了工伤鉴定,但是现在感觉伤残情况和鉴定的时候不太一样了,想知道能不能再次申请工伤鉴定材料,要是能申请的话,具体该怎么做,有什么要求和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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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再次申请工伤鉴定材料。 首先,存在两种常见的再次申请工伤鉴定的情况。一种是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另一种情况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再次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准备相应材料。一般来说,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除提供第一次鉴定申报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通常材料包含书面申请,要写清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认定工伤决定书;市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像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等;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等;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总之,再次申请工伤鉴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只要符合条件并按规定准备材料就能申请。 相关概念: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间后,当工伤职工等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时所进行的再次鉴定。 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是指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时,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的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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