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需要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吗


法院立案并不一定需要以医疗事故鉴定为前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医疗纠纷诉讼必须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才能启动,也就是说医疗事故鉴定并非此类纠纷进入司法审判环节的必经步骤。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就表明患者在遇到相关纠纷时,有直接起诉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只要患者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自身或亲属曾在医疗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并且在此过程中遭受了相应的伤害损失,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给予相应的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立案受理。 比如,患者能拿出病历、诊断证明、收费单据等,证明在医院治疗后出现了不良后果,且怀疑是医院的过错导致,就可以直接起诉。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可能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以确定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这并不影响案件的立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了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满足这些条件,法院就会立案,而不是以医疗事故鉴定为立案前提。 相关概念: 医疗事故鉴定:是指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的活动。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全体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