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工伤鉴定要如何进行?


二次工伤鉴定的具体流程和相关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及时间** 申请二次工伤鉴定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一般来说,在对初次工伤鉴定结果存在异议等符合规定的情形下,可以申请二次鉴定。申请时间方面,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统一规定,但通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例如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后的一定时间内。 **二、申请材料**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 1. 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这是确定工伤性质的重要依据,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 2. 工伤诊断证明,由医疗机构出具,用以说明工伤职工的伤情、病因等情况。 3. 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这些资料能够全面反映职工的治疗过程和病情变化。 4. 可能还需要其他辅助证明材料,例如劳动关系证明(如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等)、身份证明等。 **三、鉴定部门及申请流程** 1. 工伤鉴定部门为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2. 申请人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如果材料不完整,会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将受理申请。 **四、鉴定程序** 1.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 2. 专家组会对工伤职工进行全面检查、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后提出鉴定意见。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第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