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听说法律有追诉时效这一说,不太明白具体是咋回事。想知道追诉时效的司法解释到底是啥,在实际情况里是怎么用的,比如啥时候开始算追诉时效,过了追诉时效会咋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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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了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以外,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另外,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些规定是为了督促司法机关及时行使职权,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对犯罪人改造效果的一种考量,如果犯罪人在较长时间内没有再犯罪,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认为其社会危险性已经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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