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追诉期限与追诉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我涉及一个民事纠纷,听说有追诉期限和追诉时效的说法,但不太明白具体是怎么回事。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民事追诉期限和追诉时效是如何规定的,它们对我的这个纠纷有什么影响,比如超过了这个期限会怎样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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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中,我们常说的‘民事追诉期限’其实准确的表述是‘民事诉讼时效’。它指的是当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就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也就是说,如果过了这个时间,权利人再去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自己的权利,法院虽然会受理案件,但如果对方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权利人就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三年的起算时间是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比如,张三借给李四一笔钱,约定了还款日期,到了还款日期李四没还钱,从这一天开始张三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了,那么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 不过,诉讼时效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如果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里的二十年是一个最长的保护期限,超过这个期限,除非有特殊情况并经过法院决定延长,否则法院一般不会再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了。 另外,诉讼时效会出现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按照《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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