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的追诉期是多长时间?


在法律领域,我们通常说的“追诉期”在民事案件里准确的说法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讲,如果过了这个时间,你再去法院起诉,对方要是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你可能就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比如张三把李四打伤了,李四当时就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且知道侵权人是张三,那么诉讼时效就从受伤那天开始算。 不过,有一些特殊情况的诉讼时效法律有特别规定。像《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另外,如果是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原来《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但《民法典》施行后统一适用三年的诉讼时效。 还有一种情况,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比如王五的权利被侵害了,但他一直不知道,过了二十年后才发现,这时候去法院起诉,一般法院就不会受理了,但如果有特殊情况,经过申请法院也可能会受理。 同时,诉讼时效还存在中止和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等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