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服可以重新鉴定吗

我受了工伤,去做了伤残等级鉴定,可我觉得鉴定结果不太合理,和我实际的受伤情况以及对生活工作的影响不太相符。我想知道要是对这个鉴定不服,能不能重新鉴定啊,具体该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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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服,是可以重新鉴定的。 在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申请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这里要注意,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另外,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相关人员的权利,目的就是确保鉴定结果公平公正合理,保障工伤职工等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工伤职工受伤后经过一段时间恢复,发现身体状况和鉴定时不一样了,或者对当初的鉴定结果有异议,就可以通过这些途径来申请重新鉴定。 相关概念: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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