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工伤再次受伤该如何赔偿?

我之前受过工伤,已经有了相应赔偿。最近在工作中又受伤了,不知道这种工伤再次受伤的情况该怎么赔偿,是和第一次一样吗?赔偿的流程和标准是怎样的,我现在很困惑,希望了解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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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职工工伤后再次受伤,赔偿问题需要分情况来讨论。首先,我们要明白几个关键概念。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劳动能力鉴定则是确定职工工伤后的伤残等级等情况,以便确定赔偿标准。 如果职工在第一次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内再次发生工伤,那么两次工伤的赔偿可以一并处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也就是说,在这个期间再次受伤,职工可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医疗费用等也按照工伤待遇的规定来处理。 若第一次工伤已经结束停工留薪期且完成了劳动能力鉴定,再次发生工伤时,就需要分别对两次工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新的鉴定结果确定相应的赔偿。例如,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等;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两次工伤的赔偿,具体的赔偿项目可能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这些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和支付主体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比如,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伤残等级不同而不同,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以此类推。总之,工伤再次受伤的赔偿需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的鉴定结果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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