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怎样规定的?
我公司有一些应收账款,不清楚这些款项在什么时候就产生纳税义务了。想知道税法对于应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如何规定的,是在收到款项时,还是在合同约定收款时间,又或是其他时间呢?希望了解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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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规定。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简单来说,它就是纳税人依照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时间点。 在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对于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具体又分不同情况。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所以,对于应收账款,如果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即使款项未实际收到,也应当确认为当期收入,产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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