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的医药费该由谁先垫付?
我开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肇事,对方受伤需要治疗,现在涉及医药费垫付的问题。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是应该我先垫付,还是保险公司先垫付,又或者有其他的垫付方式。我想了解一下法律上对于交通肇事医药费先由谁垫付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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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肇事中,医药费的垫付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首先,交强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期的医疗费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万元;被保险人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800元。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有义务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
其次,如果肇事方有商业三者险,在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商业险也可能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但通常商业险不会像交强险那样先行垫付,往往需要在责任认定后,按照理赔流程进行赔付。
再者,对于肇事方来说,从道义和法律责任的角度,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垫付医药费也是合理的。不过,如果肇事方不愿意垫付,法律也没有强制要求其必须垫付。
另外,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如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以先行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最后,如果受害人自己有能力支付医药费,也可以先自行垫付,之后再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和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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