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起诉时律师费由谁来付?


在借贷起诉中,律师费由谁承担是很多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一般而言,律师费的承担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律师费的承担并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通常情况下,遵循“谁请律师谁付费”的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在借贷纠纷中,你聘请了律师来代理你的案件,那么通常这笔律师费是由你自己来承担的。这是因为律师是为你提供法律服务,帮助你维护权益的,所以费用由你支付符合常理。 然而,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律师费可能由败诉方承担。如果借贷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若发生纠纷,败诉方需要承担胜诉方的律师费,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当你起诉并且胜诉时,你可以要求败诉方支付你的律师费。这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双方可以自行约定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律师费承担的约定就是有效的。 另外,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也按照法律规定执行。例如,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虽然在借贷起诉中这类情况相对较少,但也是存在的。 在借贷起诉时,如果你希望对方承担律师费,最好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没有约定且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一般是自己承担律师费。在实际诉讼过程中,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由对方承担律师费的请求,但最终是否支持,要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相关证据来判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