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子合同没规定物业费由谁来承担?
我租了套房子,签合同时没注意合同里没写物业费谁承担。现在物业催缴,房东说是我住就得我交,可我觉得合同没规定就不该我交。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物业费到底该谁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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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租房子时,如果合同没有规定物业费由谁来承担,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平合理的原则来确定。 从法律层面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也就是说,从本质上,业主是与物业公司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是法定的物业费缴纳义务人。 但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虽然业主是法定的物业费缴纳人,但基于租赁合同的约定,物业费的实际承担主体可以发生转移。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物业费的承担方,那么按照一般的法律逻辑和交易习惯,业主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享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等服务,应当承担物业费。 不过,如果租客在租赁期间实际享受到了物业服务,比如小区的安保、卫生清洁等服务,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可以由双方进行协商来确定物业费的承担方式。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比如租赁房屋的用途、租金的高低等因素,协商各自承担一定比例的物业费。如果协商不成,业主作为法定缴纳人,可能需要先向物业公司缴纳物业费,之后若认为应由租客承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租客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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