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海关总署规定下综保区报关服务的纳税主体是谁?

我在综保区做报关服务相关业务,不太清楚在海关总署的规定下,综保区报关服务的纳税主体到底是怎么确定的。是提供报关服务的企业,还是委托报关的企业呢?想弄明白这个问题,避免在纳税方面出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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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报关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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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关总署相关规定下,理解综保区报关服务的纳税主体,需要从基本概念入手。纳税主体,简单来说,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在综保区报关服务场景中,纳税主体的确定至关重要,它明确了谁要为报关服务涉及的税费买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在综保区报关服务里,如果是货物进出口报关,通常情况下,货物的收发货人就是纳税主体。因为他们是货物进出口交易的实际参与者,享受货物进出口带来的利益,所以要承担相应的纳税义务。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报关服务往往是由专业的报关企业来完成的。报关企业只是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以收发货人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它本身并非纳税主体。报关企业的主要职责是按照海关的要求,准确、及时地为收发货人办理报关业务,协助收发货人履行纳税义务,但并不承担纳税责任。 但是,如果报关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报关纳税手续,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报关企业就成为了与海关直接产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不过,最终的纳税义务承担者仍然要看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报关企业可能只是在形式上先履行纳税义务,后续再与收发货人进行结算。 此外,如果涉及到货物的代理进口或出口业务,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也会影响纳税主体的确定。一般遵循谁与海关发生直接的进出口业务关系,谁就可能成为纳税主体的原则。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报关,被代理人是纳税主体;如果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报关且承担相关责任,代理人可能成为纳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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