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由谁支付?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支付主体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如果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首先会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交强险会先进行赔付,若交强险赔偿后仍有不足,那么再看肇事车辆是否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其他商业保险。如果有商业险,商业险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超出交强险部分进行赔偿。 要是经过保险赔偿后,还有剩余的赔偿金额,这部分就需要由肇事方来承担。如果肇事司机是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比如是公司员工在履行职务时撞人,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此外,如果车辆存在挂靠、借用、租赁等情况,赔偿责任的确定会更加复杂。例如,车辆被借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