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交合法的提出者是谁?
我想了解下信息交合法这个概念,在研究一些创新方法的时候看到了它,但不清楚它的提出者是谁,想知道在法律层面有没有对这个概念提出者的相关认定和保护呢,能不能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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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交合法是一种创造学方法,主要涉及的是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概念。知识产权是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法定权利,像发明创造、文学艺术作品等成果的创作者,在法律上享有相应的权利。信息交合法由许国泰提出。从法律依据方面来看,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权利人依法就下列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一)作品;(二)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商标;(四)地理标志;(五)商业秘密;(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七)植物新品种;(八)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虽然信息交合法本身可能不完全等同于以上列举的某一项具体客体,但它作为一种创新的思维方法,如果是以一定的载体,比如文字作品、学术论文等形式呈现,那么创作者许国泰对该载体享有著作权。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利,以及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等财产权利。也就是说,他人未经许国泰许可,不能随意将其提出的信息交合法以发表、复制等方式进行使用,否则就可能构成侵权行为。这一系列法律规定保障了像信息交合法提出者这类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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