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土地使用税申报应由谁进行?
我租了一块地来搞养殖,最近收到通知要进行土地使用税申报。我不太清楚这个申报工作到底该我来做,还是出租方来做。我就想了解下,在法律上承租土地使用税申报的主体到底是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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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土地使用税申报主体的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基本概念。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般情况下,如果出租方拥有土地使用权,那么出租方通常是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这是因为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有直接的权益和控制。比如,企业将自有的土地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此时土地使用权在出租企业手中,按照规定,出租企业就需要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然而,存在特殊情况。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也就是说,当出租方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权存在争议未解决时,实际使用土地的承租方就需要进行土地使用税的申报缴纳。 所以,承租土地使用税申报主体不能一概而论,要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归属以及实际情况来确定。在遇到具体问题时,建议承租方和出租方仔细查看租赁合同的约定,同时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以明确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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