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伤该和谁交涉?


在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情况下,需要明确与哪些主体进行交涉,以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可能涉及的交涉对象有肇事司机、车主以及保险公司。一般来说,肇事司机是直接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联。如果肇事司机就是车主,那么交涉相对简单,直接与肇事司机沟通赔偿等事宜即可。 然而,现实中也存在肇事司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有过错,比如明知司机无驾驶证仍出借车辆等,那么车主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此时伤者就需要与肇事司机和车主共同交涉。 另外,保险公司也是重要的交涉对象。在我国,机动车都需要购买交强险,很多车主还会额外购买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范围内,保险公司有义务对伤者进行赔偿。所以,伤者可以与保险公司就赔偿金额、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协商。 综上所述,交通事故人伤后,一般先与肇事司机交涉,如果涉及车主有过错的情况,也需要与车主沟通。同时,不要忽视与保险公司的协商,这样多方面进行交涉,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