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手续费已做费用,发票后补是否可行?
我公司之前处理银行手续费时,已经把这笔费用入账了,但当时没拿到发票。现在银行把发票补开给我们了,我不知道这种已做费用发票后补的情况合不合规,税务上会不会有问题,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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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的财务处理中,银行手续费已做费用,发票后补这种情况是比较常见的,并且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是可行的。 首先,我们来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而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在支付银行手续费时已经做了费用处理,只要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了银行开具的发票,那么这笔手续费支出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 如果企业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才取得发票,根据上述办法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对于银行手续费已做费用,发票后补的情况,企业要注意在规定时间内取得发票,以确保相关费用能够合法地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应妥善保存与手续费相关的各类凭证,如银行回单、发票等,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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