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公司清算后应该起诉谁?


在探讨破产公司清算后起诉谁这个问题前,咱们先了解一下相关法律概念。破产清算是指当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等法定破产情形时,由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核算和处理,以公平清偿债权人债务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通常情况下,如果破产公司已经完成清算并办理了注销登记,那么该公司的法人资格就消灭了,一般不能再将该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不过,存在以下几种不同情况: 第一,如果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情况,债权人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三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比如清算组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及时申报债权,从而遭受损失,此时债权人就可以起诉清算组成员要求赔偿。 第二,如果公司股东存在未足额出资、抽逃出资等行为,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例如,股东承诺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那么在公司破产清算后仍有债务未清偿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50万本息范围内承担责任。 第三,如果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该股东或者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