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禁止刑讯逼供是国家的人权承诺?


禁止刑讯逼供被视为国家的人权承诺,这背后蕴含着深刻的法律意义和价值,以下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人权的基本概念来看,人权是指人因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所应享有的权利,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权等。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当事人的身体权和人格尊严权,违背了人权保障的基本要求。国家禁止刑讯逼供,就是对公民基本人权的一种保护,体现了对人的尊重和关怀。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也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这些法律条文明确禁止了刑讯逼供行为,并对实施刑讯逼供的人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从法律层面为禁止刑讯逼供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看,刑讯逼供往往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通过刑讯逼供获取的口供往往是不可靠的,可能会使无辜的人受到错误的定罪和处罚,破坏司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国家禁止刑讯逼供,能够保证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司法机关能够准确、公正地查明案件事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国际人权保护的趋势来看,禁止刑讯逼供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人权准则。我国积极参与国际人权事务,签署和加入了一系列国际人权公约,其中就包括禁止刑讯逼供的相关规定。国家禁止刑讯逼供,也是履行国际义务、与国际人权标准接轨的体现,展示了我国在人权保障方面的积极态度和责任担当。 综上所述,禁止刑讯逼供是国家在法律层面、司法实践层面以及国际责任层面的人权承诺。它不仅体现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是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