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为什么不能进行仲裁?
我遇到了人身损害的事情,本来想着通过仲裁来解决,可有人说人身损害不能仲裁。我就很纳闷,仲裁不是解决纠纷挺方便的方式吗,为啥人身损害就不行呢?我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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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但人身损害纠纷通常不能通过仲裁解决,这主要和仲裁的适用范围以及人身损害纠纷的性质有关。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表明仲裁主要适用于合同纠纷和财产权益纠纷。 而人身损害纠纷涉及到人身权利,人身权利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它和人的生命、健康、名誉等紧密相连。人身损害纠纷不仅仅是财产方面的问题,还涉及到受害者的精神痛苦、身体伤害等无法用金钱完全衡量的因素。由于仲裁的性质更侧重于解决财产权益的争议,无法全面、恰当的处理人身损害纠纷中涉及的人身权利问题,所以人身损害纠纷一般不适用仲裁。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虽然法条未直接提及人身损害纠纷,但从仲裁的适用范围和人身损害纠纷的特性来看,它同样不适合通过仲裁解决。在遇到人身损害纠纷时,当事人通常会通过协商、民事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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