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离婚案中民政局为何会成被告?


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中,民政局成为被告往往与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有关。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关于精神病人离婚的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但是,对于精神病人而言,情况有所不同。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他们无法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不能有效地作出离婚的意思表示。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这是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需要确保双方是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精神病人由于其精神状态问题,可能无法满足这些条件。 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中,民政局成为被告,通常是因为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时,没有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例如,没有识别出当事人是精神病人,或者在明知当事人是精神病人的情况下,仍然为其办理了离婚登记。这种情况下,民政局的行为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当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民政局的离婚登记行为侵犯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时,他们就可能会以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离婚登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审查民政局在办理离婚登记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尽到了审查义务等。如果法院认定民政局的行为违法,就可能会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 综上所述,在精神病人离婚案中,民政局成为被告主要是因为其办理离婚登记的行为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查义务,从而侵犯了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