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多数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实行有限审查?


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基于法律规定的目的和宗旨,自主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行为。比如,交通警察在对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进行处罚时,可在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自行决定具体罚款金额,这就是一种行政自由裁量行为。 多数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实行有限审查,存在多方面的原因。从权力分工的角度来看,行政权和司法权有着明确的分工。行政机关在其专业领域有着更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更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活动。司法机关如果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就可能会侵犯到行政机关的职权,打破权力之间的平衡。例如,在城市规划方面,行政机关有专业的规划团队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他们做出的规划决策往往是综合多方面因素考量的结果。如果司法机关过度干预,可能会影响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从行政效率的方面考虑,全面审查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会消耗大量的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导致行政效率低下。行政机关需要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应对司法审查,而无法及时有效地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比如,在一些紧急的公共卫生事件中,行政机关需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防控,如果此时还要面临司法机关对其自由裁量行为的全面审查,可能会延误时机,影响防控效果。 另外,从法律规定的角度来看,很多国家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有限审查原则。以我国为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自由裁量行为,一般不予审查,只有在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进行干预。这一规定既保障了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又防止了行政权力的滥用。 综上所述,多数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实行有限审查,是为了维护权力分工的平衡、提高行政效率以及遵循法律规定。这种审查方式既能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进行行政管理,又能防止行政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