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会拒绝录音证据?


法院拒绝录音证据,通常有以下几方面原因: 首先,证据合法性问题。证据必须合法取得,录音证据也不例外。如果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手段不合法,就会被排除。比如在他人私密空间私自安装窃听设备录音,这是严重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属于法定排除事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通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正常情况下,无论是面对面谈话录音还是通话录音,都不应涉及他人隐私,更不能采取窃听手段。 其次,录音证据完整性方面。录音证据要保持完整,不能擅自剪辑和截取。若存在剪辑、截取情况,容易让法官认为当事人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为突出重点从长录音中截取片段,这是不可取的。法律要求证据需具备完整性,这样才能客观反映事实全貌。 再者,录音时双方的言语状态也有影响。如果类似于吵架情形,双方出现过激言语,此时陈述的事实极有可能不是真实情况。因为在激动状态下,人们可能会口不择言,所说内容不一定是真实意思表示。所以,如果准备收集录音证据,要尽量心平气和,避免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 另外,原始录音及载体的保存问题也很关键。用于录音的设备要保存好,即使已经把录音拷贝出来,也不要在原始载体上删除。证据一般看原件,拷贝版本实质是复制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若原始录音删除或者原始载体损毁,证据的证明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不被法院采信。 相关概念: 合法性:指证据的收集、取得等过程要符合法律规定,不能通过违法手段获取。 完整性:证据内容没有被剪辑、篡改等,能够完整呈现相关事实。 原始载体:就是最初录制该证据的设备,如录音的手机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