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被告人为什么要过15天才能取保?

我有个法律方面的疑惑,身边有人涉及刑事案件,听说要等15天才能取保。我想弄明白这是为什么,是有什么法律规定必须等15天吗?还是有其他特殊原因?不太清楚其中的缘由,希望能有人详细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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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明确,法律上并没有规定被告人一定要过15天才能取保。取保候审,简单来说,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出申请,经司法机关同意后,通过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自己不逃避或妨碍后续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且做到随传随到的一种措施。 按照法律规定,一般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后的3日内,司法机关就会办理。《刑事诉讼法》并没有“15天才能取保”这样的要求。 那么为什么会有“15天”这种说法呢?可能存在以下情况。有一种误解是把“15天”和行政拘留的最长时限弄混了,行政拘留是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取保候审属于不同概念。 还有一种可能,是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看起来像是要等15天。比如,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在这个过程中,正好各种程序的时间累加起来接近15天,就容易让人误以为是必须等15天才能取保。 另外,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也会导致无法及时取保,给人一种要等很久的感觉。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是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相关概念: 取保候审:如上述所说,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通过一定保证方式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被羁押的状态下等待诉讼程序推进。 行政拘留:对人身自由限制的行政处罚,和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没有直接关系。 社会危险性: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对社会秩序和司法程序产生不良影响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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