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为什么属于绝对权呢?
我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看到地役权和绝对权这两个概念。我不太理解为什么地役权会被归为绝对权。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地役权具备哪些特性,使得它符合绝对权的定义呢?能帮我解释一下背后的法律逻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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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理解地役权为何是绝对权,我们首先需要明确地役权和绝对权的概念。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简单来说,就是为了方便自己使用土地等不动产,和别人约定使用其不动产的一种权利。比如,甲为了自己的土地通行更便利,和乙约定可以通过乙的土地,这就产生了地役权。 而绝对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它的特点是权利人无需借助义务人的积极行为就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义务人所承担的义务是不作为的义务,即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之所以被认为是绝对权,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从权利主体来看,地役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就是设立地役权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除了地役权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都负有不得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比如前面提到的甲有通过乙土地的地役权,那么除了甲之外的其他人都不能阻止甲通过乙的土地。 从权利的行使方式上,地役权人在其权利范围内,可以直接对供役地(提供便利的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无需义务人的积极协助。例如甲在约定的范围内通过乙的土地,不需要乙专门陪同或者做其他积极的行为来配合。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这赋予了地役权人独立的支配权,这种支配权是对抗一切人的。如果有人非法妨碍地役权人行使权利,地役权人可以依据法律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 综上所述,地役权在主体、行使方式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都符合绝对权的特征,所以地役权是绝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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