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给个人工作受伤劳动局不给做工伤认定?
在探讨为什么给个人工作受伤劳动局不给工伤认定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工伤认定的基本概念。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简单来说,就是确定你在工作中受的伤能不能算作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里明确了能够进行工伤认定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其职工。而给个人工作,这个“个人”通常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用人单位范畴。例如,你给一个没有进行工商登记的个人包工头干活,这个包工头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你们之间形成的可能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依法所确立的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管理与被管理的特征。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 付所达成的协议,双方之间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工伤认定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因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等权益,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当你与雇主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时,就不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条件,所以劳动局通常不会给予工伤认定。
不过,虽然不能认定工伤,但给个人工作受伤也并非无法获得赔偿。在劳务关系中,如果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你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雇主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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