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向增值税中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我公司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在处理增值税相关事务时,不太确定这种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的情况是否会被视同销售。我想了解一下按照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情况到底算不算视同销售,希望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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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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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规定中,判断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这个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简单来说,就是有些行为虽然在会计处理上不认为是正常的销售,但税务上却要当作销售来处理并交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而对于企业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于集体福利的范畴。但是根据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也就是说,企业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购进餐饮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但并不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形。因为视同销售强调的是类似销售行为要计算销项税额,而这里只是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并非要把提供餐饮服务当作销售来计算销项税。所以,一般情况下,企业向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在增值税上不视同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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