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把购进的货物发给员工在增值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购进了一批货物,打算作为福利发给员工,在增值税这块不太清楚该怎么处理,是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还是有其他规定呢?我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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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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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增值税的规定里,对于企业把购进的货物发给员工这种情况,有着明确的处理方式。首先,我们要理解几个关键的法律概念。视同销售,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企业没有实际发生销售行为,但在税法上要当作销售来处理,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额转出,指的是企业购进货物时已经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由于货物用途改变等原因,不能再抵扣了,要把这部分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把购进的货物发给员工,属于用于集体福利,所以该货物对应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额,那么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举个例子,假如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1000元,并且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之后企业将这批货物发给员工作为福利,按照规定,就需要把这1000元的进项税额转出,增加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所以,企业把购进的货物发给员工,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额,但要对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转出处理。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和税收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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