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单位职工有哪些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


在企业将自产的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本单位职工的情形下,涉及到多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和税务处理。 首先,从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福利是一种员工福利的体现,属于企业自主管理的范畴,但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不能以此来替代正常的工资支付。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报酬,而福利是企业给予员工的额外待遇。《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所以,企业不能用自产产品完全抵充工资。 其次,在税务处理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这意味着企业需要按照市场销售价格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比如,企业将自产的一批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该产品的市场售价为每件100元,共发放100件,那么就需要按照100×100 = 10000元来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在企业所得税上也应视同销售,按照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可以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相应的成本。 此外,从个人所得税角度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企业以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的福利,应并入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有义务代扣代缴职工的个人所得税。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职工时,要在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工资权益的基础上,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