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是什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多个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首先是犯罪主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说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却积极追求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某人因为与社会不满,故意驾驶车辆冲向人群,他清楚自己的行为会伤害到很多人,但还是这么做了,这就是典型的故意犯罪。而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犯罪人并非故意要造成危害结果,往往是因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导致事故发生。比如司机在开车时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前方路况,从而引发了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其次是犯罪客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比如在人员密集的商场故意纵火,就会对不特定的很多人造成生命和财产威胁。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交通运输安全,通常是与交通运输活动相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但更侧重于交通运输这一特定领域。例如在道路上因为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主要影响的是道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 再次是犯罪客观方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表现为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些行为的危险性极大,一旦实施,可能会造成严重的后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例如,司机闯红灯、超速行驶等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导致了严重的事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交通肇事具有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等情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后是刑罚处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在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和刑罚处罚上都有明显不同。在实际判断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认定罪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