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是一种常见的行为,在会计处理上,它涉及到多个方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成本则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耗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这就意味着,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在增值税方面要按照视同销售来处理。 在会计处理上,企业应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和相关税费,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里的公允价值就是市场上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 然后,要结转产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因为产品已经用于集体福利,不再属于企业的库存商品了。 举例来说,甲公司将自产的一批产品用于职工食堂,该批产品的成本为 80,000 元,市场售价为 100,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 13%。那么,甲公司首先要确认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为产品的公允价值加上增值税销项税额,即 100,000 + 100,000×13% = 113,000 元。会计分录为:借记“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113,000 元,贷记“主营业务收入”100,000 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000 元。接着,结转产品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80,000 元,贷记“库存商品”80,000 元。 综上所述,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集体福利时,会计处理要遵循视同销售的原则,既要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又要结转产品成本。这样的处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能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