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集体福利费的进项转出一笔该如何做账?


在探讨用于集体福利费的进项税额转出如何做账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原本用于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但后来由于各种原因(如用于集体福利),这些货物或劳务不再符合抵扣条件,就需要将之前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以,当企业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就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接下来我们看看具体的账务处理。假设企业购进一批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1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300元,款项已支付。当该批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账务处理如下: 购进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00 贷:银行存款 11300 用于集体福利时,将进项税额转出: 借: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 11300 贷:库存商品 1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 然后,将应付职工薪酬结转到成本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根据受益对象确定) 11300 贷:应付职工薪酬 - 职工福利 11300 在税务申报方面,企业需要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中填写进项税额转出的相关信息。具体填写在“进项税额转出额”栏次,按照实际转出的税额填写。这样做可以保证企业的税务申报准确无误,避免因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引发税务风险。 总之,企业在处理用于集体福利费的进项税额转出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务申报,确保财务核算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