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集体福利的销项税如何计算?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销项税。简单来说,销项税就是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当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时,在税法上是视同销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对于视同销售行为计算销项税,销售额的确定有一定的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1 + 成本利润率),如果该货物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一般情况下,成本利润率为10%。 假设企业将自产的产品用于集体福利,该产品的成本为100元,企业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为150元,增值税税率为13%。那么就按照这个平均销售价格来计算销项税,销项税 = 150×13% = 19.5元。如果企业近期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也难以获取,就需要按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若成本利润率为10%,则组成计税价格 = 100×(1 + 10%)= 110元,销项税 = 110×13% = 14.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