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我公司有一批自产产品打算对外捐赠,但是不清楚在会计上该怎么处理。不知道要考虑哪些方面,是直接按成本记账,还是有其他的要求呢?想了解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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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处理上,当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捐赠时,这属于企业的非日常活动。我们可以把这个过程简单理解为,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拿出去做公益之类的事情,它不是正常的销售行为。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以自产产品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具体来说,在会计分录的处理上,按照产品的成本进行结转。比如产品成本是 100 元,那就借记“营业外支出”100 元,贷记“库存商品”100 元。 从税务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所以,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捐赠,需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假如产品的市场售价是 120 元,增值税税率为 13%,那么需要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就是 120×13% = 15.6 元。此时完整的会计分录就是借记“营业外支出”115.6 元,贷记“库存商品”100 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5.6 元。 另外,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但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同时按公允价值扣除成本等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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