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什么规定?
我公司最近外购了一批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不知道在企业所得税上该怎么处理。是要视同销售吗?成本能扣除吗?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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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所得税中,对于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这种情况,需要从视同销售和成本扣除等方面来分析。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所以,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他人,在企业所得税上要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时,收入的确定按照公允价值来计算。一般来说,外购货物的公允价值可以参考购买时的价格等合理方式确定。 关于成本扣除,企业将外购货物用于无偿赠送,其对应的成本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外购货物的成本属于合理支出,所以可以扣除。 不过,企业需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购货凭证等资料,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成本的合理性。同时,要按照规定准确计算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扣除,如实进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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