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财产公证具体有哪些程序,是否有相关法律规定?
我和另一半准备进行婚前财产公证,不清楚具体要走哪些流程,也不确定是否有相关法律对这方面进行规定。希望能了解详细的公证程序以及对应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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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如下: 首先,准备材料。需要准备个人的身份证明,例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夫妻还需带上结婚证;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若未拿到产权证则带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双方还需草拟好协议书,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财产相关信息以及财产使用、维修、处分原则等,当事人签名和订约日期可先空缺。 其次,提出申请。双方必须共同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申请表格,通常不允许委托他人代理或一人办理。 然后,接受审查。公证申请被受理后,公证员会就财产协议内容审查财产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订约是否受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提问,公证员会履行法律告知义务,当事人需配合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签字确认。 接着,签署协议。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 最后,领取公证书。当事人可在规定期限日凭收费单据到公证处领取公证书。 相关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同时,《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也对申请办理公证应提交的材料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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