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男子抓打司机为何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之前看到一个新闻,有个男子在公交车上抓打司机,最后被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不太理解,就普通的抓打司机,怎么就跟危害公共安全罪挂上钩了呢?我想了解下这里面的法律依据和判定逻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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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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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男子抓打司机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问题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什么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危险方法”并非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方法,而是要求其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行为相当。 当男子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抓打司机时,这种行为会严重干扰司机的正常驾驶操作。公交车作为公共交通工具,承载着众多乘客的生命安全,并且在道路上行驶,还涉及到其他行人和车辆的安全。司机在被抓打时,可能无法集中精力操控车辆,导致车辆失控、碰撞等严重后果,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干扰驾驶行为,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就可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男子抓打司机的行为,明显具有使公交车失去控制,进而危及公共安全的现实可能性,所以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这种判定是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行安全和广大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男子抓打司机被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和合理的司法考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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