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很多轻伤案件都不立案?


在探讨轻伤案件不立案的原因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轻伤。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轻伤案件不立案,存在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证据方面可能存在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如果报案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伤害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不能明确加害人身份等,就可能导致无法立案。例如,在一些打架斗殴事件中,现场比较混乱,很难确定具体是谁导致了被害人的轻伤。 其次,案件性质和情节也会影响立案决定。有些轻伤案件可能属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于这类案件,司法机关可能会倾向于通过调解等方式来解决,而不是直接立案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比如邻里之间因为琐事发生冲突造成一方轻伤,双方如果有和解的意愿,司法机关可能会优先考虑调解。 另外,管辖权的问题也可能导致不立案。不同的案件可能由不同的司法机关管辖,如果报案人没有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该机关就可能不予立案,并告知报案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报案。比如一些涉及到特定领域的轻伤案件,可能由专门的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管辖。 最后,可能存在人为因素干扰。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存在执法人员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等问题,导致对案件的判断不准确,从而出现不应该不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如果报案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