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要理解为什么说没有经济法就没有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我们需要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民商法的意思自治以及经济法的作用。 民商法中的意思自治,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决定民事和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比如,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可以自由地约定合同的条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种约定就是有效的。这体现了当事人在民事和商事活动中的自主性和自由选择权。 而经济法呢,它主要是国家为了克服市场失灵而制定的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关注的是社会整体利益和宏观经济秩序。 经济法为民商法意思自治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中存在着各种缺陷,比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这些会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限制民商法意思自治的实现。经济法通过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对这些不良行为进行规制,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在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中,当事人才能真正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愿,进行交易活动,实现民商法的意思自治。 经济法对民商法意思自治进行了必要的限制和引导。虽然意思自治是民商法的重要原则,但这种自由并不是绝对的。如果当事人的自由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就需要经济法来进行干预。例如,在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领域,经济法会对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一定的限制,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这种限制其实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民商法意思自治,因为只有在社会公共利益得到保障的前提下,个体的意思自治才能更持久、更有效地实现。 从法律依据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自愿原则,也就是意思自治原则,但同时也规定了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里的法律就包括了经济法等其他部门法。这说明民商法的意思自治是在法律框架内的自治,而经济法就是这个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没有经济法对市场的规范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障,民商法的意思自治就难以真正实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