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怎样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选择是什么?
我对民法和商法有点迷糊,不太清楚它们之间到底是啥关系。而且也想知道,在咱们国家,对于民法和商法的立法是怎么选择的,这两者在立法上有啥关联和差异,希望能有人给我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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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关系是法学领域中一个重要的话题。简单来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它就像是一个基础规则,涵盖了我们日常生活中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比如买卖、租赁、婚姻、继承等。而商法主要是调整商事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侧重于商业活动,像公司的设立、运营、破产,票据的流通,保险业务等。 从它们的关系来看,存在着多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一般法,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原则,而商法是针对商业活动的特殊情况制定的规则。当涉及到商业活动时,如果商法有特别规定,就优先适用商法;如果商法没有规定,就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例如,在合同领域,民法规定了合同的一般成立、生效要件等内容,而商法对于一些特殊的商业合同,如保险合同、运输合同等,有更详细、更具针对性的规定。 我国在立法选择上,并没有采取民商分立的模式,即单独制定商法典。而是采用了民商合一的模式。这种模式将商法的内容融入到民法体系中。我国《民法典》作为民事基本法律,其中的很多规则也适用于商事活动。同时,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单行的商事法律,比如《公司法》《票据法》《保险法》等,这些法律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商事领域的规则。《民法典》的颁布,为商事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和原则,而单行商事法律则根据商业活动的特点和需求,作出了更为具体和专业的规定。这种立法选择既保证了法律体系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又能够适应商业活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总之,民法与商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相互配合、相互补充,共同保障着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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