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买房为什么不能只写一人名字?


在恋爱期间买房,不建议只写一人名字,主要涉及到多方面的法律问题和潜在风险。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从产权归属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房子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从法律层面上讲,该房产就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假如恋爱关系破裂,未登记名字的一方想要主张对房屋的权益,就会面临很大的困难。即便未登记方能够证明自己出了购房款,也只能被认定为借款或赠与等债权债务关系,而非对房屋享有产权。例如,小张和小李恋爱期间共同出资买房,只写了小张的名字,后来两人分手,小李虽然有转账记录证明自己出了钱,但房子产权还是归小张,小李只能要求小张偿还出资款,而不能主张分割房屋。 其次,关于购房资金的性质认定。恋爱期间双方为了共同生活而出资买房,这种出资行为往往带有共同购房、共同生活的意愿。然而,如果只写一人名字,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旦出现纠纷,未登记方出资的性质很难确定。有可能被认定为赠与,这就意味着未登记方无法要回出资款。《民法典》中关于赠与的规定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如果未登记方不能证明出资是基于共同购房的目的,而被认定为赠与,那就无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再者,从未来的婚姻生活角度考虑。如果恋爱双方结婚,婚后该房屋可能会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如果房子只写了一方名字,且该方在婚前已经取得了产权,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很难主张对该房屋进行分割。即使婚后共同还贷,另一方也只能就共同还贷部分及其增值部分获得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只写一人名字还可能存在道德风险。如果登记方擅自处分房屋,如将房屋出售、抵押等,未登记方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因为在法律上,不动产的处分以登记为准,善意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登记方进行交易,其权益是受法律保护的。未登记方只能向登记方主张赔偿损失,但实际执行起来可能会面临诸多困难。 综上所述,恋爱期间买房只写一人名字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和不确定性。为了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购房时明确双方的出资比例和产权份额,并进行相应的产权登记。如果可能的话,还可以签订书面协议,对房屋的出资、产权归属、使用等问题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