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为什么不能办继承公证?


首先,咱们来解释一下自书遗嘱和继承公证这两个概念。自书遗嘱就是遗嘱人亲自书写的遗嘱,要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是遗嘱人表达自己对身后财产等事项安排的一种方式。而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自书遗嘱并非绝对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些可能导致无法办理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如果自书遗嘱存在某些瑕疵,就可能无法通过公证机构的审查。比如,遗嘱的内容可能不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若自书遗嘱存在这些情形,公证机构是不会为其办理继承公证的。 另外,自书遗嘱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公证机构需要保证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对于自书遗嘱,公证机构要确认是遗嘱人本人书写、签名并表达真实意愿。在实践中,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能充分证明遗嘱的真实性,公证机构可能出于谨慎考虑,拒绝办理继承公证。 还有可能是继承人之间存在争议。如果其他继承人对自书遗嘱的效力提出质疑,存在纠纷,公证机构一般不会贸然办理继承公证。因为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公证机构难以确定遗嘱的真实有效性以及继承的合法性。此时,继承人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定遗嘱的效力和继承人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