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摊销有残值吗?
我公司涉及土地使用税摊销的问题,不太清楚在进行土地使用税摊销的时候需不需要考虑残值这方面。想问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土地使用税摊销到底有没有残值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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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土地使用税摊销是否有残值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相关概念。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而摊销一般是指将无形资产的成本在其受益期内进行分摊的过程。土地作为一种无形资产,通常会涉及到摊销处理。 关于土地使用税本身,它并不存在摊销和残值的说法。土地使用税是按照实际使用土地的情况,依据一定的税额标准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费用,不存在像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那样随着使用年限进行成本分摊并考虑残值的问题。 不过,如果是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企业选择的无形资产摊销方法,应当反映与该项无形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无法可靠确定预期实现方式的,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应摊销金额应当在使用寿命内系统合理摊销。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但是,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其残值应当视为零,但下列情况除外:一是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二是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并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也就是说,通常土地使用权摊销默认残值为零,除非存在上述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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