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
我之前遭遇了别人的侵权,对方因此对我有了债务。现在我了解到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我不太明白这是为什么。我就想知道为啥法律会这么规定,这样规定有啥好处和依据,对我这种有侵权债权的人有啥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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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什么是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和主动债权。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简单来说,就是因为一方的侵权行为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侵权方进行赔偿,这个要求赔偿的权利就是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而主动债权呢,一般是在债权债务抵销等情形中,主动提出抵销主张的那一方所享有的债权。 法律规定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这主要是基于公平和道德层面的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虽然没有直接明确表述这一规则,但它蕴含着公平、诚信等基本原则。如果允许侵权行为人将因自己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可能会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比如,可能会使侵权行为人逃避应有的法律制裁和道德谴责。假设甲故意损坏了乙的物品,乙有权要求甲赔偿,这是乙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要是允许甲把这个侵权之债作为主动债权去抵销其他债务,那就相当于甲可以用自己的侵权行为来获取利益或者逃避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 此外,这样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被侵权人本身是受害者,法律应当给予其充分的保护。如果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可以随意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被侵权人获得赔偿的权利就可能得不到保障。而且,从社会层面来看,这样的规定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正常的经济秩序,防止侵权行为的泛滥,引导人们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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