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动债权与被动债权该如何区分?
我在处理一些债权债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这两个概念。不太清楚它们到底有什么区别,在实际情况中该怎么去分辨这两种债权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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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领域里,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是债权债务关系中很重要的概念。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债权是什么。债权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做某些事或者不做某些事,这其中有权利要求的一方就是债权人,需要履行义务的一方就是债务人。 主动债权,也可以叫做能动债权。它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主动行使权利,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权。比如,小明借给小红1000元,约定了还款时间。到了还款时间,小明主动找小红要钱,这里小明对小红的债权就是主动债权。主动债权的核心特点是债权人处于积极主动的地位,去推动债权的实现。 被动债权则相反,它是债务人享有的可以对抗债权人请求权的债权。还是上面的例子,如果小红发现小明之前还欠自己500元,当小明找小红要1000元时,小红可以提出用小明欠自己的500元来抵销一部分债务,这时小红相对于小明的这500元债权就是被动债权。被动债权通常是用来防御债权人的请求,起到一种对抗的作用。 在法律依据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债权债务关系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这条规定其实就涉及到了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在抵销方面的应用。在抵销过程中,主张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就是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另一方的债权就是被动债权。所以,区分主动债权和被动债权,关键就看债权人是否主动行使权利以及债权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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