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探望权为什么会被中止呢?

我离婚后有孩子的探望权,之前一直正常探望。但最近对方突然不让我见孩子,说我的探望权被中止了。我很疑惑,不明白自己没做什么过分的事,怎么就会被中止探望权,想知道到底哪些情况会导致探望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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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探望权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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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探望权是会被中止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就明确了探望权中止的法定情形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那么,哪些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 首先,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例如,患有开放性肺结核、严重的流感等疾病,孩子的免疫系统相对较弱,接触这样的探望权人很容易被感染,从而影响孩子的身体健康。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孩子的健康,法院可能会判决中止探望权。 其次,探望权人存在严重的不良习惯或行为。比如,探望权人有吸毒、赌博等恶习,这些不良行为会对孩子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诱导孩子走上错误的道路。孩子具有很强的模仿能力,与有不良习惯的探望权人接触过多,很容易受到不良影响,所以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导致探望权被中止。 再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如果探望权人曾经对子女实施过暴力、虐待等行为,或者有伤害子女的故意,那么继续让其探望子女显然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中止其探望权。 另外,当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时,也会被认为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教唆子女说谎、盗窃等,这会扭曲孩子的价值观和道德观,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总之,探望权的中止是为了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另一方的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审查和判决。当导致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望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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