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可以卖吗,能公证吗?
我有一套安置房,想把它卖出去。但我不太清楚安置房在法律上能不能进行买卖,还有就是如果能卖的话,买卖过程能不能去公证处进行公证?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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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安置房是否可以卖,需要分情况来看。安置房一般是因城市建设、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 如果安置房已经取得了房屋权属证书,那么通常是可以进行买卖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有了合法的权属证书,安置房的买卖就有了物权基础。 然而,如果安置房还未取得权属证书,此时买卖存在一定风险。因为这类房屋的产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买卖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并且各地对于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安置房买卖也有不同的政策规定,有些地方是限制交易的。 其次,关于能否公证的问题。如果安置房有合法的权属证书,其买卖协议是可以进行公证的。公证的作用是证明买卖协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处会对买卖双方的主体资格、协议内容等进行审查。不过,即使进行了公证,也不能改变房屋产权的归属,房屋产权的转移仍需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 如果安置房没有权属证书,公证处一般不会对其买卖协议进行公证。因为这种情况下买卖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和法律风险,公证处无法保证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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